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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老房子问题
作者:王学海 律师  时间:2017年12月04日

网友丛乾:1、老哥俩没有分家共住一处宅院,在50年前先后去世,没留遗嘱。老大后代始终居住在此,30年前改建后房产本及土地本是老大后代的名字。老二的后代外出工作未参与建设。近期拆迁,按照1:1.2的比例给予楼房补偿。请问,老二的后代应该不应该参与房产分配?
2、另有一处宅院,60多年前托靠给一外姓人看管。至今看管人的后代居住于此,房产本也是他的名字,我们有一解放前的房契。也面临拆迁,我们有权干预吗?
3、还有一处房产,现存手续有民国时期的官方契税单和买卖契约有用吗?
律师答复:
  1、老房子不存在了,房产及土地权证已经是老大后代的名字,说明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重新分配到老大后代名下,其宅基地上的房产应为建设人所有。
老哥俩没留遗嘱,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。但其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已经灭失,且灭失20年后已经失去了主张继承分割的权利。
2、看管人的后代已经具有权证,解放前的房契不能直接对抗现在的所有人。对于该处宅院的拆迁利益,你只能与他们协商了。
3、民国时期的契税单和买卖契约,时间过于久远,与目前利益已经不能衔接了。除非你们在此基础上有相关的书面资料并能衔接至现在,否则不会发生取得所有权的作用。你主张所有权很难得到支持。
祝你顺利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