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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小学生被教师造成轻微伤,怎样追究责任
作者:王学海 律师  时间:2010年12月08日
某小学生家长问:我的女儿是三年级的小学生,因为与同学吵架,某代课教师在批评时将她推向书桌,被撞破了嘴唇,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。有人说可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;有人说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;也有人说应当由教师承担赔偿责任。究竟应当怎样追究责任?
王学海律师答复:
首先,不能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。教师的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伤,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,只能承担民事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。假设伤害后果构成轻伤,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。致害人将可能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刑事处罚,并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如果构成重伤,则构成了刑事公诉案件。
第二,不能由学校单独承担赔偿责任。体罚学生是违法的,也是校规校纪所不允许的。该教师是明知故犯地侵犯了学生的人身健康权,并造成了伤害的后果。所以,该教师应当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。
第三,学校在管理方面具有用人不当和对教师教育不到位的过错,亦应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。
第四,如上所述,虽然在事故中学生受到的伤害是教师的直接过错造成的,但是其在履行职务中发生的过错,故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学生的家长可先与教师和学校协商赔偿事宜。如协商不成,受害方可以依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、《未成年保护法》、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,以该教师和学校为被告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请求赔偿。
当然,学校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通过协商或诉讼向该教师行使追偿权。同时学校还可对该教师行使在行政管理上的处分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