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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离婚不改变户口的性质
作者:王学海 律师  时间:2010年12月25日
  青岛的梅女士问:我结婚8年了,孩子4岁,我的户口已经在1年前从农村老家迁了过来。现在想和丈夫离婚。请问离婚后我的户口应该落在哪里,用不用带着老家的户口簿来办理离婚?
  王学海律师答复:
按照目前青岛市新的户籍政策,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,取消了农业户口、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,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。不论是按照原来的或者现在的户籍政策,离婚并不涉及你户口性质的改变,也不会因为离婚将户口必然迁回农村老家。离婚后,你可以将户口落在你新的住处或单位的集体户上。
你老家的户口簿上如果有你的名字也是一种注销登记,不是你的户籍和身份的有效证明。所以,办理离婚时应当携带现在的户籍和身份证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