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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有未遂 有自首 从轻辩护获支持
作者:王学海 律师  时间:2011年12月31日
案 情:
2XXXXXX日,被告人龙玉在XXXXXXX小区XXXXXX房间和XXXXXX房间,连续进行了两次盗窃,盗窃数额不包括XXXXX元的存折被确认为XXXX多元。第二次盗窃时被事主堵在室内,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后以盗窃罪被公诉。
辩 词:
王学海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,在法庭上提出了法定从轻、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:
一、被告人的第二次盗窃行为属犯罪未遂
被告人龙玉的第二次盗窃是在2XXXXXXXX时许,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。
以上事实表明,被告人未及将盗窃物带离现场,即被事主发现而没有离开现场,尚未实现对被盗物品的控制和占有,其盗窃行为未能得逞,属犯罪未遂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二、被告人的第一次盗窃行为系主动坦白
被告人龙玉在实施第二次盗窃时被带到公安机关后,当即以悔恨和诚恳的态度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,在第二次盗窃之前的第一次盗窃行为。被告人的主动坦白行为,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
三、被告人积极赔偿事主的财产损失
第一次盗窃是在龙玉主动交代,事主报案不见实物的物品在未经作价的情况下,确定金额为1XXX元。被告人表示了积极的赔偿态度,如数向失主进行了退赔,弥补了事主的财产损失,这是具体的悔罪表现。也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四、被告人系初犯,无前科,认罪悔罪态度好,也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
被告人龙玉年纪不大,在犯罪前表现较好,无其他劣迹。自高中毕业后,在参加社会劳动的同时,仍能坚持参加高等年教育自学考试,力图提高自己。他本是一个有思想有文化要求上进的青年,并非是浪荡社会,游手好闲,肆意挥霍之人。他是在个人经营事业受骗受挫的情况下,由于一时欠债的压力,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,偶生恶念,误入歧途的。
在犯罪被及时发现后,被告人顿生悔意。在犯罪现场认骂认打,到案后认罪认错,并能主动地说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。在公安机关的《到案经过》中被记载为“到案过程中龙玉始终予以配合,没有拒绝、阻碍、抗拒、逃跑行为”,即是明显的认罪悔罪记录。
在事后与辩护人的交谈中,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连连后悔不已,表示要用自己的行动洗刷自己的罪行,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。这说明他的主观恶性不深,是一个可以教育和改造好的青年。
辩护人认为,虽然被告人龙玉盗窃数额较大,但是,第二次系犯罪未遂,没有给事主造成实际损失;第一次应当以自首论,且对事主进行了如数退赔;且系初犯,无前科,认罪悔罪态度很好,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判 决:
以上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,在被告人系外地人员在本市作案不适宜缓刑的情况下,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。